时间:2023-01-17 22:34:38 | 浏览:408
来源:北京青年报
10月26日起,沪深交易所将实施《关于做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不能申购或者买入可转换债券,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
为了不影响投资者的正常投资,各投资者应赶紧在理解相关风险的基础上,及时签署风险揭示书。这也就意味着,投资者必须在本周内签署风险揭示书,下周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进行可转债将受到影响。
针对近期的可转债行情转入非理性炒作,监管层释放强烈信号防范交易风险。
证监会10月23日就《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针对近期出现的个别可转债被过分炒作、大涨大跌的现象,《管理办法》着重解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适应、交易制度缺乏制衡、发行人与投资者权责不对等、日常监测不完备、受托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通过完善交易转让、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可转债持有人权益保护、赎回与回售条款等各项制度,防范交易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
沪深交易所同时发声,表示将可转债交易情况纳入重点监控,实施监管和自律措施。
与此同时,券商已经纷纷向投资者发出通知,要求10月26日前参与可转债申购、交易前,应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否则无法参与交易。市场认为,疯狂的可转债,或将就此消停熄火。
本周沪深两市可转债交易陷入史无前例的火热。作为点燃这轮可转债炒作的导火索,蓝盾转债19日起连续大涨,22日最高涨至525元。23日蓝盾转债一度再次大涨,涨幅接近25%,但收盘大幅下跌至15.12%,收报306元。从成交额上看,可转债市场22日成交首次突破千亿元,10月23日半日成交就再超千亿,下午成交量继续扩大,全日成交量逼近2000亿。板块指数今日触及1184.5点的历史高点。
回顾本周可转债的疯狂走势,市场人士指出,可转债出现了明显的资金炒作迹象,资金在不同的转债之间来回切换追涨杀跌,投机炒作类似于击鼓传花,充分利用了T+0的规则。近期可转债的活跃品种,一般都兼具两个特点,第一是规模小,大部分都在3亿元以下;第二是短期强赎风险小。
文/本报记者 刘慎良
可转债与股票是有间接性关系的,可转债实际就是一种可转换成普通股票的企业债券,两者之间可以说有互通的特征。比如可转债在特定的价格,时间和期限等可以转换成股票,反之持有股票的时候,当这家公司发行债券的时候也是同样拥有债券分配优先权,因此可以肯定可转债与股票有间接性和互通性的关系。
有业内人士认为,相关产品的权益投资比例进一步明确,或有利于投资者更好地识别风险,做好投资决策。财经评论员郭施亮坦言,“控制权益投资比例非常重要,‘固收’这类产品也应该根据投资者适当性进行匹配”。而若从权益投资比例上限不超过30%的偏债混合型基金、二级债基的要求来看,近四个季度则有702只偏债混合基金以及596只二级债基符合相关要求,合计共1298只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合计约为14万亿元。
相比于银行存款利息而言,目前大多数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都比较高,即便是一些低风险理财产品,收益率也可以达到4%左右,如果是那些中低风险理财产品,收益率甚至可以达到6%以上。所以我建议,如果大家风险承受能力比较低,而且收入能力比较低,假如这些理财资金出现部分损失对大家影响比较大,甚至有可能影响到大家的日常生活,那我建议大家不要随便购买这些理财产品,还是老老实实把钱放在银行里面存款吧。
据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了解,当前已有建行、农行、中行、招行等多家银行发布公告,严格控制信用卡资金流向,在严禁信用卡资金进入房地产、证券市场等非消费领域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监测拦截机制,对可疑账户进行管控。
对此,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提高信用卡息费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在合同中严格履行息费说明义务,以明显方式展示最高年化利率水平。通知对发卡管理提出严格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发卡量、客户数量、市场占有率或市场排名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提高信用卡息费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在合同中严格履行息费说明义务,以明显方式展示最高年化利率水平,并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客户息费负担,积极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平合理下行。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认为,过去一段时间银行将信用卡当作零售转型的重点业务,因此信用卡发卡量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涨,是导致睡眠卡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某股份制银行业内人士表示,在过去一段时间里,银行信用卡交易规模和业务量的增长主要依靠银行信用卡的新增客户,但现在拉新增客户的难度越来越高,新卡的营销往往并不理想。
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有效覆盖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信用卡息费水平,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客户息费负担。客户提前结清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实际占用资金金额及期限计收利息。
信用卡既是支付工具也是结算手段,更具有小额信贷功能,满足金融消费者多方面需求,在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我国信用卡业务一些不足和问题逐步显现,如部分银行信用卡发展模式较为粗放,过度依赖外部机构发卡,息费不够透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数据表明,随着信用卡业务的不断增长,其中出现的问题也不断显现。更有些银行信用卡打着符合国家标准利息的旗帜,另外以手续费的形式二次收取用户费用。